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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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中车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眉山中车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1284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12845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通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加收30%自2018年6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损失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加收3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38元,由被告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