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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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江苏东弘服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东弘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价款6703.09元、滞纳金1029.57元(以5187.7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自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以1515.3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自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并承担以6703.0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江苏东弘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