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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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辽阳市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辽A×××××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5,516元、评估费4500元及拖车费1500元,合计111,516元,扣除车损残值2000元,仍应赔偿原告109,5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