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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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 四川宝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宝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租金649388元及利息,利息以未支付租金649388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4元,减半收取计5147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917元,由四川宝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宝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94元,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