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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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奥林贸易有限公司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沟信用社 山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奥林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沟信用社借款本金4538000元; 二、被告山西奥林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沟信用社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计算的截止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和逾期罚息2096090.48元; 三、被告山西奥林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沟信用社以4538000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逾期罚息(按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的标准执行); 四、被告山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免除被告***、***、***、***、***、***的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1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4119元由被告山西奥林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