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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北京宏韬腾睿商业经纪有限公司与天津泓源德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签订的《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于2019年7月21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泓源德泰物流有限公司向北京宏韬腾睿商业经纪有限公司返还涉案主体设备(具体以涉案《天津泓源德泰物流有限公司50m??双舱撬装式自用加油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第六页第一段记载内容为准)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泓源德泰物流有限公司向北京宏韬腾睿商业经纪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20万元; 四、驳回北京宏韬腾睿商业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北京宏韬腾睿商业经纪有限公司负担375元,已交纳;由天津泓源德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