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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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曹妃甸区鑫和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26元,减半收取计9713元,由原告***负担97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