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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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 山东爱斯恩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区黛溪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淄博盛金稀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盛金稀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偿付借款本金7700000元、截至2020年3月16日的利息134212.36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山东爱斯恩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区黛溪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