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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城商厦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作登字-2016-F-00260207号《大嘴猴(Julius)》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 二、被告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城商厦分公司、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城商厦分公司、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城商厦分公司、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