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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市广安永新灯具厂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手帕口南街xx号院内北数东侧第一排自西向东的第四间及第五间房屋、北数东侧第二排与北数东侧第三排之间的东侧的房屋、北数东侧第三排房屋(除***使用的最东侧一间外)、北数西侧第三排自西向东的第八间房屋的房屋腾空交还北京建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市广安永新灯具厂、***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手帕口南街xx号院内北数东侧第二排第一间房屋(含二层违法建设)的房屋腾空交还北京建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市广安永新灯具厂、***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手帕口南街xx号院内北数东侧第二排房屋南侧房屋三间及北数东侧第三排东数第一间房屋腾空交还北京建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四、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市广安永新灯具厂给付北京建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及占用费33104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3元,由被告北京市广安永新灯具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