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6854.86元(交强险医疗费项下1万元、死亡伤残项下21166.4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5688.46元); 二、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4980元; 上述一、二项合并履行,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给付原告***31874.86元,给付被告***49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