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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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汉仁堂养生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安徽汉仁堂养生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16日解除; 二、被告安徽汉仁堂养生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并向原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返还房屋; 三、被告安徽汉仁堂养生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付房屋租金313629元和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自2020年4月17日起以603/天的标准计算至安徽汉仁堂养生咨询有限公司腾空并返还房屋之日止); 四、被告安徽汉仁堂养生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付违约金3万元; 五、驳回原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80元,由被告安徽汉仁堂养生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