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桑瑞思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苏桑瑞思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订立的居民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合同。 二、被告江苏桑瑞思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324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自2019年3月2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51元,由被告江苏桑瑞思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