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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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威远双宏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远双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苏鑫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质保金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鑫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元,由被告威远双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主动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