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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路桥集团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保定市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禾润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崇轶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定市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禾润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0658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禾润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保定市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江苏禾润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建路桥集团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保定市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江苏禾润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848元,减半收取计11424元,由原告江苏禾润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354元,被告保定市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752元,减半收取计8876元,由反诉原告保定市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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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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