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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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给***46203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二、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一、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2576.06元、误工费25965元、护理费8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交通费4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51529.06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闽GA××××号轿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给***5326.06元;四、***已支付的3000元,在应赔偿给***的款项中予以抵扣;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确认***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2576.06元、误工费25965元、护理费8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营养费2750元、交通费4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54279.06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闽GA××××号轿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给***8076.06元。 五、***先行为***支付的医疗费1500元,在应赔偿给***的款项中予以抵扣。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6996元,由上诉人***负担6918元,予以免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负担7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