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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 二、变更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杭州新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工享创梦工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37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52元,由上诉人***、杭州工享创梦工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017元,由杭州新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5元,现双方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来本院办理结算手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