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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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港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52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52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52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违约赔偿款1932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诉讼保全费1900元,合计7340元(已由***、***预交),由***、***负担2202元,***负担5138元,并直接向***、***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28元(已由***预交),由***、***负担1568元,并直接向***支付;***负担36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