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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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和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97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97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719000元、利息6116.30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从2018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96%上浮50%对尚欠的贷款本金计收,复利按照罚息利率标准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均计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242.01元、保全费4241元,共计诉讼费15483.01元(建设银行东莞分行已预交),由建设银行东莞分行负担83.01元,由鸿太升公司负担15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3.63元,由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向本院预交的553.63元不再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