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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因秦大勇工伤意外伤害保险150000元,医疗保险50000元,合计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