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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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阳市东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东阳市东艺工艺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67283.46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止为18094.44元,此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函》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施德泉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东阳市东艺工艺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67283.46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止为18094.44元,此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函》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所担保债权在东阳市东艺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应予扣减;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东阳市东艺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98元,减半收取2859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继承施德泉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