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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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大理昆钢金鑫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支付原告大理昆钢金鑫建材有限公司水泥欠款470407.30元及此款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损失费。 二、驳回原告大理昆钢金鑫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