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文安县非凡工业有限公司 文安县建兴龙骨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安县非凡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文安县非凡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为6.525‰标准,从2019年4月21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文安县建兴龙骨厂、***、***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担保人文安县建兴龙骨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文安县非凡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文安县非凡工业有限公司、文安县建兴龙骨厂、***、***连带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将上述费用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