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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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岭红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秦岭红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陕西秦岭红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 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行在被告陕西秦岭红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在虚假资金证明金额230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被告陕西秦岭红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