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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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都肉鸡公司 北京养鸡业协会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希望饲料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公庄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补偿原告***雏鸡、饲料差价款67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4元,由原告***负担45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负担1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