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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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宸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正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381357元及利息,利息以3813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3510元,由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