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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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保利久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告***于2009年12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贷款本金156064.2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3月13日为25027.85元,从2020年3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56064.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下浮30%计息,并在此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三、被告保利久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0.00元、公告费520.00元,共计4440.00元,由被告***、保利久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