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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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怀化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怀化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6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限被告怀化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93800元及自收款之日起计算2021年1月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68837.50元,后续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至该购房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3元,减半收取为1776.5元,由被告怀化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