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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菲瑞经贸有限公司
日照慧诺经贸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不得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日照市(天诚华尔兹)F01#02单元-179号(车位)(房产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土地证号:日国用2015第0088**位;

二、确认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日照市(天诚华尔兹)F01#02单元-179号(车位)(房产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证土地证号:日国用2015第0088**的所有权人为原告***:日国用2015第**'2'

三、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日照菲瑞经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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