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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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蔚县南留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一次性向原告张家口全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3572599.7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蔚县南留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家口全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质保金437055.56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7月1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78元,由告蔚县南留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