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辛集市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辛集市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车位买卖合同有效。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辛集市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款8.8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辛集市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12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000元,被告(反诉原告)辛集市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辛集市,邮政编码:0523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181××××7352)。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