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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中发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璞瑞商务会所有限公司装修损失六万元、停业损失六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璞瑞商务会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30元,由原告北京璞瑞商务会所有限公司负担1043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发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