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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宾阳县金凯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2日签订的《协议》、于2019年1月6日签订的《协议》、2019年3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20年12月2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A×××××号车辆承包金36394.2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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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分段计算:1.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31394.25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A×××××号车辆保险费10249元;

四、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A×××××号车辆营运超限罚款7000元及加处罚款7000元共计14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计1257元,保全费1078元,共计2335元,由原告***负担513元,由被告***负担1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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