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西安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占有使用期间的租赁费用1579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西安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5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7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579元为基数,参照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