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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71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71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71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青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方山县鑫欣选煤有限公司货款82086.63元; 四、驳回上诉人方山县鑫欣选煤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及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青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008元,保全费4370元,由上诉人青岛大宗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893元,由上诉人方山鑫欣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青岛大宗公司27786元,上诉人方山鑫欣公司16588元,各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