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71民初683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三亚市。 被告: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易海涛。 第三人:***,男,汉族,现住三亚市。 原告***与被告***、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杨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强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益君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