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泛亚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智来科技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泛亚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保险赔偿款17457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保险赔偿款14482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保险赔偿款63361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保险赔偿款40733.5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保险赔偿款40733.5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保险赔偿款117679元; 七、驳回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97元,由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负担387元(已预交),由被告泛亚卫浴负担1443元,被告***负担1197元,被告***负担523元,被告***负担337元,被告***负担337元,被告***负担9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