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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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及案外人杭州德加房地产有限公司三方于2020年9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于2020年12月23日解除;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定金30万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违约金45.6万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70元,由***负担1490元,由***负担10680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