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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代偿款8694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8694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代偿款4968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4968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3.5元,由***负担973.5元,***负担56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