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2014广银吉祥个授借字第017号、2014广银吉祥个授借字第018号)。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清偿借款本金836045.58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7月20日利息8738.55元、罚息81.15元、复利33.23元,自2019年7月21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计算复利)。 三、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有权从拍卖或变卖广州开发区××房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49元、保全费4744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