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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纵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门县永汉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签订的《原“永新中学”用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龙门县永汉镇经济发展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纵横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5670.25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纵横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龙门县永汉镇经济发展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927元,由原告广州市纵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447元,被告龙门县永汉镇经济发展公司负担6480元;反诉费8500元,由原告广州市纵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04元,由被告龙门县永汉镇经济发展公司负担5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