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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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滁州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093.30元及公共能耗费413.46元,合计4506.76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负担15元(此款由被告***在给付拖欠的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