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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11000000元; 二、限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支付截至2020年12月19日的借款利息44012529.46元,并以3110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3.166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对莱士中国有限公司(RAASCHINALIMITED)质押的35480000股上海莱士(证券代码002252)股票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317000000元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莱士中国有限公司(RAASCHINALIMITED)、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9195元,由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莱士中国有限公司(RAASCHINALIMITED)、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809195元。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莱士中国有限公司(RAASCHINALIMITED)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