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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2889295.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64元,由原告***负担21818元;由被告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6246元。鉴定费478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