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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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百纳药业有限公司 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豪磊钢结构有限公司 盱眙佳诺思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百纳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豪磊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8143元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2日起以5281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豪磊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淮安百纳药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592元,由被告淮安百纳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原告江苏豪磊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259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92元,由反诉原告淮安百纳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