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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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北京融车汇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融车汇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604.9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以本金8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含本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含本日)计算逾期利息为8400元;以本金740万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9月29日的逾期利息为3700元;以本金72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含本日)至2019年11月28日(含本日)计算逾期利息为216900元;以本金68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含本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计算逾期利息;以816.9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4日(含本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计算逾期利息;以10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5号(含本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北京融车汇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16万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额110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北京融车汇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4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融车汇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