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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蓝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奥士摩托车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光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温州市奥士摩托车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商品;

二、被告温州市奥士摩托车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该款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给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州光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该款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给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2元,被告温州市奥士摩托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31元,被告广州光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03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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