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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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由被告云南昌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百大新百房地产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933353.09元;二、若被告云南昌胜达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云南百大新百房地产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各自承担不超过被告云南昌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的三分之一;”;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云南百大新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被上诉人云南昌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云南百大新百房地产有限公司违约金193335.31元及保全保险费7200元;若被上诉人云南昌胜达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上诉人云南百大新百房地产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各自承担不超过被上诉人云南昌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的三分之一。 如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7628元,由被上诉人云南昌胜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