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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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宿州市磬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3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3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1021115.82元”为“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849058.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65元,由上诉人***、***承担9474元,上诉人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承担122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910元,上诉人***、***承担9354元,上诉人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承担115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