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众祺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钢易物资有限公司 安徽畅易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9167号民事判决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钢易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钢材货款3298524.39元、利息839506.05元,合计4138030.14元(其中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6月8日,之后利息以货款本金3298524.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付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9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95元,均由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